全球速递!黑龙江哈尔滨,女子让闺蜜帮忙在银行存定期,200万存款不翼而飞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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黑龙江哈尔滨,女子因闺蜜银行工作需要,出于帮忙就让闺蜜存了一个两年定期总计200w,中途查询账单发现存款不翼而飞,经了解发现是闺蜜盗取了,女子要求银行退回被拒。王女士生活比较富裕,但她的钱从来不会存到银行做定期,平时只会用作保守投资来提高收益。这天,闺蜜来找王女士,想要她帮忙完成存款的工作,并且把自己的奖金分一些给王女士作为酬劳,用来保证王女士的利益。后来,在闺蜜软磨硬泡之下,王女士无奈答应了闺蜜,表示存一个2年期限的2百万,并且叮嘱闺蜜一定要确保本金和利息一分不少地取出来,并且不需要闺蜜的好处费。因为这个银行有规定,如果要办理存款需要再开一个账户,因为王女士时间紧张,无法自己去办理。王女士也比较相信闺蜜的为人,于是就委托她帮自己办理相关业务,需要什么资料她可以负责提供。业务办理结束之后,闺蜜就把相关的资料交给了自己,王女士也没有修改密码。王女士后来不忙了,想起来这个存单,于是到银行查询,令她意外的是存单上面的钱竟然不见。王女士直接慌了,于是找到了闺蜜想知道自己的存款去哪里了,让人无法理解的是,闺蜜竟然理直气壮地说钱被她拿去用了,用完之后就还给王女士。但是过了很长时间,闺蜜都没有归还,并且因为这个钱万不是个小数目,闺蜜根本就没有能力偿还,最后王女士不得不采取刑事措施,强制执行了。
1、闺蜜轻而易举地取走王女士的200万元定期存单,这样做符合银行流程吗?《储蓄管理条例》第二十九条规定:没有到期的定期存款,想要提前取出,必须拿着存单、存款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办理办理;代办业务的话,还需要出示代办人的身份证明。王女士的闺蜜如果想要提取王女士的存款,需要携带王女士的存单、身份证还有自己的身份证,但是王女士的存单一直都在自己手里。闺蜜显然是利用了职务之便,用其他信息把王女士的存款盗走了。或者闺蜜取款的时候银行职员没有核对好信息,导致存款被盗取,说明银行的管理存在非常大的漏洞。总的来说,闺蜜取走王女士的存款肯定是不符合银行的流程的,但是最后还能取出来,银行的责任十分巨大。如果每个银行都可以这样操作那储值户的资金安全还会有保障吗,真的很让人怀疑现在储蓄的安全。这种银行漏洞的存在,会给用户带来极大的隐患,原本把钱存到银行里是一种十分安全有保证的做法,这种事件的发生不得不让人思考,这个银行真的安全吗?
2、王女士要求银行归还自己的存款和利息,这个要求会得到法律支持吗?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: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他人造成损害的,用人单位承担责任,之后可以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。王女士的存款是存在该行里面,但是因为她的闺蜜也就是银行的工作职员,利用职务之便把自己已经存到银行里的定期给取走了,王女士却一点消息没有得到。王女士与银行的储蓄行为是真实存在的,银行有责任监管王女士的存款,并且需要保证她的资金安全。在没有存单的情况下,闺蜜转走了王女士高达2百万的存款,银行也给办理了,这明显就是银行的失职,所以王女士可以向银行追回自己的损失。因为王女士在闺蜜办理完银行存单之后,没有想到代办带来的风险,没有及时修改密码,所以自己也有疏忽之责。后来本案经过庭审了几次后,最终要求银行百分之二十的责任,也就是40w的利息。
3、闺蜜的这种行为,需要接受什么处罚呢?《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:单位的工作人员,利用职务之便,挪用单位资金供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,数额较大、超过3个月没有归还的,或者虽不到3个月,但数额较大、进行营利活动的,或非法活动的,会被拘役或者判3年以下有期徒刑;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,或者数额较大但是不归还的,判刑3-10年有期徒刑。因为闺蜜因自己是银行职员,当时王女士委托她办理存款业务的时候,自己私自保存了王女士的个人信息,并且利用自己工作上的便利,把王女士高达200w存款作为私用了。闺蜜涉嫌金额巨大,不仅需要归还王女士的存款,还可能会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且支付相应的赔偿。自己办理涉及金钱的业务的时候,最好是自己去办理,不能轻信他人,把自己的信息交给他人,一旦这个人心存不轨,对于自己来说便是一个定时炸弹。对此您怎么看?留言参与讨论。关注@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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